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高层挡阳光 业主获赔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1
浏览量:239


市民赵先生家住二楼。本来住得还好,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几年前,他家小区旁边又建起一个高层楼盘,挡住了他家的阳光,使得屋里亮得晚黑得早,住得窝心。赵先生求助到相臣律师事务所,希望讨个说法。

卢彦民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查阅证据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立案做准备。在卢律师的支持下,赵先生以被告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直接影响其所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使其居住、生活环境遭受人为改变,致使其与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庭上,卢律师发表代理词称,本案赵先生的房屋实际受到被告所建高层项目的影响,且在事实和精神层面均造成一定的影响,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既在情理之中,更在法理之内。我国法律没有对公民的采光权作出单独系统的界定,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都有关于采光权等的规定。其中《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配套规定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从上述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民采光权等的保护,公法和私法均作出了规定。从公法的角度,主要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上对公民的采光权等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从私法角度看,主要从相邻关系着眼,赋予公民采光权、通风权等相应的权利。

律师点评: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本案虽然胜诉,但是公民采光、通风等权利却现实地受到侵害,该侵害具体而长远,但损失却难以计算,更无具体计算标准,所以真正实现维权较难。同时侵权的高层建筑无法拆除,这样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与民法提倡的“成物不可毁”的原则相违背。

律师提醒,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买房置业是大事,不应该是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事前预防”才是最切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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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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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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