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确权纠纷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浏览量:470

案件事实:

2005年李某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00万(现在该房屋价值已经翻倍)。但由于李某年事已高,故委托亲戚张某全权办理房屋购买手续。张某代李某一次性缴纳房屋全款并与卖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购房款中的100万元是张某向朋友处借得的,因而李某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以归还此借款。由于李某当时不具备银行贷款资格,因而与其女儿赵某协商将该房屋登记在她名下,以她的名义向银行借款。但李某与其女儿赵某约定,该笔贷款由李某自行偿还,且李某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女婿王某亦知晓此事实。此房屋从2005年到现在一直由李某居住。该房屋登记在其女儿赵某名下,而赵某与王某感情不和,与赵某离婚,欲想分割房产占为己有,于是其女婿王某主张该房屋为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办案经过:

李某认为自己的财产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故到相臣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此法条,一般判断房屋的所有权归谁就看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当然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有足够推翻此推定的证据和事实除外。

从该案件可以知道,虽然此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但房屋钱款均由李某个人支出且一直由李某居住,而且赵某和李某也约定李某为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而王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可以说是王某妄想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能分得一杯羹。所以经过充分的举证,维护李某的权利才是法律的正义所在。

该案的代理人卢彦民律师王甜甜律师经过两个月的时间,在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后,搜集到18份对李某有利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的证明标准,为李某的胜诉打下了充分的基础。

案件结果:

一审中,在我所代理律师积极举证的情况下,法庭经过审理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虽然在房屋登记簿中的权利人为赵某,但是实际权利人应为李某,而公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故最终将该房屋判给李某,受理费也由两被告赵某和王某承担。在上诉期内,其女婿王某提出上诉,希望撤销一审判决并将一审受理费也给李某承担,但二审中王某并未提出新证据,而卢彦民律师和王甜甜律师依据已收集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故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也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仍由王某承担。

在本案中,相臣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卢彦民和王甜甜秉承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办事态度,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李某的权益,最终成功地保护了其私人财产。案件结束后,李某对二位代理律师的代理结果十分满意,表达了由衷的感激。

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法律应该代表公正,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损害他人正当财产权益的事件应该被坚决制止。所以希望大众在面对财产侵害时,应该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事实,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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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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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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